您的 数据库即将到期, ,届时您的账号仍可以使用,但部分权限会受到限制。

立即续费

1/2

账号安全认证

为了您的账号安全,请扫码绑定微信

手机打开微信扫一扫

该微信已被占用,请换个微信认证

限时福利:账号认证成功后可免费领取智能问答使用权限一份,数量有限,先到先得。

恭喜您领取到 智能问答 使用权限一份,

领取之日起30日内有效,赶紧去体验下吧

后续可以从此入口使用 智能问答

首页 > 法律法规 > 中央法规 > 正文阅览
转第
复制全文 下载 收藏 操作
保留字段信息
保留本篇右侧的法宝联想
保留正文中的法宝联想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体验新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English 失效

【法宝引证码】CLI.3.4445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一月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
         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2号)
  为正确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规范证券市场民事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和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
法宝新AI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人,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认购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是指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市场,通过证券交易所报价系统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证券市场。
法宝新AI

开通会员解锁全文 立即开通
  • 全检索方式
  • 特色法宝联想
  • 支持word、PDF等格式下载
  • 更多特权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持续引领法治信息化,多年稳固高质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法律翻译、检察文书、行政处罚文书等全类型法律检索,普遍为法律各界提供知识服务。创建智慧法务、智慧立法、法治政府、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学术、智能问答、大数据分析、法律人工智能等各类智慧法治解决方案和平台建设运营,竭诚服务法治中国。
爱法律 有未来!

微信扫码阅读

正文右侧法宝联想

法宝联想

智能发现

本篇相似法规发现

热门视频更多

    智能检索

    已进入法宝V6

    开始体验更好的法律检索服务

    返回法宝V5 留在法宝V6